证券代码:001306证券简称:夏厦精密公告编号:2024-023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工业区荣吉路758号浙江
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三楼报告厅。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夏建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46517544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2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46506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1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2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175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6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12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
(三)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507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7%;
反对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3.5705%;
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6.42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507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7%;
反对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3.5705%;
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6.42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507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7%;
反对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3.5705%;
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6.42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507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7%;
反对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3.5705%;
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6.42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507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7%;
反对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3.5705%;
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6.42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507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7%;
反对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3.5705%;
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6.42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507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7%;反对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3.5705%;
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6.42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507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7%;
反对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3.5705%;
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6.42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507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7%;
反对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3.5705%;
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6.42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507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7%;
反对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3.5705%;
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6.42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50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8%;
反对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弃权13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5.9097%;
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6.4295%;弃权
13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7.660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胡洁、罗坚熔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