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1证券简称:尚太科技公告编号:2025-039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8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54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1357%。
2、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对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届满,将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在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核登记并办理完毕解除限
售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
已经成就,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向7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98.1000万股,授予价格为26.75元/股,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9月8日。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公司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023年8月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3、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2023年8月3日至8月14日,公司在内部OA(云之家企业云盘)公告栏对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有员工反馈意见。通过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公司监事会未发现有关激励对象人员存在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情况。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就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于2023年8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3年8月11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高建萍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8月29日(周二)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
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8月10日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6、2023年8月2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经公司自查,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8月2日),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7、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8、2023年9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9、2023年12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0、2023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1、2024年1月29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的5000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755600元减少至260750600元,股本总额由260755600股减少至
260750600股。
12、2024年4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3、2024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4、2024年6月4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750600元减少至260716100元,股本总额由260750600股减少至
260716100股。
15、2024年6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激励对象名单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6、2024年7月,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
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授予并登记完成,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4年7月18日。本次预留部分授予并登记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716100
元增加至260961350元,股本总额由260716100股增加至260961350股。
17、2024年8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相关事项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8、2024年12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19、2024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0、2025年2月17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的74000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961350元减少至260887350元,股本总额由260961350股减少至
260887350股。
21、2025年3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计划》中5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中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0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说明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月、27个月、39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7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首次授予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9月27日上市,因而公司首次授予股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4年12月26日期满,自2024年12月27日起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1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2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2024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为*合伙)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公司
2024年度公司净利润较2023年度同比增长不低于2024年度负极材料销售量21.65万
25%;或*2024年度负极材料销售量较2023年度增吨,2023年度负极材料销售量14.09
长不低于25%,并且2024年度公司净利润不低于万吨,较2023年增长53.65%;公司2023年度。(1、“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所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归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股权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激励股份支付费用后金额为
3
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821464804.94元,2023年度归属于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2、“负极材料销售量”是指石墨类、硅基类及其净利润且剔除股权激励股份支付费
他碳基等适用于锂离子电池和钠离子电池的所有负用后金额为717692573.52元,较极材料,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层2023年增长14.46%,达到负极材料面,对外部出售已确认为营业收入的数量。)销售量较2023年度增长不低于25%且净利润增长不低于2023年度的业绩考核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除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2名激励对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象解除劳动关系已不具备激励对象
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资格的人员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4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委员会严格按照《2023年限制性股年度个人综合考评等级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
68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绩效情况进1、若激励对象在考核时,其职级为公司副总监及行了考核,公司副总监及以上级别
以上级别,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及对应的可解除限结果均为“优秀”,除上述职级为售比例为:公司副总监及以上级别之外的激励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象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达可解除限售比例100%80%50%0到考核要求。
2、除上述职级为公司副总监及以上级别之外的激励对象,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及对应的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
可解除限售比例100%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额度。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本计划另有约定除外。
综上所述,公司首次授予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68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能解除限售的情形,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情况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8名激励对象
离职及2名激励对象解除劳动合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合计回购注销以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96000股。
其中,6名激励对象离职及2名激励对象解除劳动合同,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8500股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7500股事宜,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情况外,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
励对象共计68人,均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或业务(技术)骨干,不包括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354000股,占公司
2023年限制性激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00%,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1357%。具体如下:
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首次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首次
姓名职务首次授予数量授予限制性股份数量授予限制性股份数量
(股)(股)(股)
核心管理人员、业务(技术)骨干885000354000531000
(68人)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情况进行了考核、查验,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情形、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可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根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锁对象名单及数量
进行核查后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其办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核查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考核结果,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68人,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354000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限售期届满,按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锁已取得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锁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均符合
《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且尚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所涉及的债权人通知、公告和股份注销登记,以及注册资本减少、章程修改等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备案等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第五次决议;
4、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决议;5、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审核意见;
6、《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