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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上好: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9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8 00:00 查看全文

好上好 --%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4年9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1(二)评估各类舆情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七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博客、微博、问答、论坛、贴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八条公司下属分子公司、事业部及业务单元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

控媒体发布的与本其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公司证券部,并协助公司证券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九条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事业部及业务单元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

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

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

2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企业良好的社会及品牌形象。

第十二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时,要快速反应给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公

司证券部,同时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调查、核实、确认之后,应及时向公司舆情工作组及

监管部门报告: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

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

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3、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的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结合法规,按照有关披露的规定等,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

3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及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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