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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机集团: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12-21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1288证券简称:运机集团公告编号:2024-170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0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

2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富川路3号运机集团办公楼四楼418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吴正华先生

公司董事长吴友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兼总经理吴正华先生代为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6人,代表股份877112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716%(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16日,公司总股本为166720882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2071707股,因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64649175股)。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股份8726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980%。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66人,代表股份4504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6%。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

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68人,代表股份4522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6人,代表股份4504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6%。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及通讯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增加综合授信敞口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7690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5%;反对2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316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451%;反对2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07%;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7690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5%;反对2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316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451%;反对2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07%;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冯晓奕、燕晨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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