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6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1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于2024年8月28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
了定于2024年9月12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2.2024年9月12日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
区南山街道自贸西街151号招商局前海经贸中心一期A座20层R1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2250569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2.440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共计43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3638052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31.1068%。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全部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
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法律意见书
4.本次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4.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84086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5%;
反对39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4%;弃权8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80110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74%;反对39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83%;弃权8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4%。
4.2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84867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85%;
反对32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8%;弃权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80189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43%;反对32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78%;弃权7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0%。
4.3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84550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8%;
反对35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9%;弃权7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4法律意见书
同意80157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49%;反对35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31%;弃权7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9%。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李长红
经办律师:
杨度晖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