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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邦新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06 00:00 查看全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

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邦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51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9.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720.00万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32222.28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10月8日出具的容诚验字[2024]200Z0049号《验资报告》验证。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金额调整情况根据《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1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

1环保印刷版材产能扩建项目41047.0041047.00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6464.006464.00

3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5292.005292.00

4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14000.0014000.00

合计66803.0066803.00

由于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2222.28万元,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下,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原计划投入募调整后拟投入募序号项目名称集资金金额集资金金额

1环保印刷版材产能扩建项目41047.0018186.28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6464.005024.00

3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5292.002012.00

4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14000.007000.00

合计66803.0032222.28

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不足部分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或通过自筹资金方式补足。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系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

募集资金到位等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募投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四、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2024年11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由于本次公开发行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32222.28万元少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总额66803.00万元,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各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调整。

(二)监事会意见2024年11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到位等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3(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黄蕾周永鹏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5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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