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70证券简称:铖昌科技公告编号:2024-050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0日(星期二)下午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湖区智强路428号云创镓谷研发中心3号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珊珊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7人,代表股份11364883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4.8314%。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6人,代表股份11225237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4.1577%。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91人,代表股份1396462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6737%。
中小投资者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96人,代表股份1754756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8.4661%。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列席了会议。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实施进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537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9%;反对79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1%;弃权
317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4360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45%;反对79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3%;弃权317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2%。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525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1%;反对99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5%;弃权
243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423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46%;反对99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65%;弃权243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9%。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011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88%;反对5979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62%;弃权398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909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653%;反对5979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78%;弃权398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9%。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0075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57%;反对601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89%;弃
权402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906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452%;反对601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53%;弃权402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庄丹丽、张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4年9月11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