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铖昌科技: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1270证券简称:铖昌科技公告编号:2024-059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4日(星期四)下午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

14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湖区智强路428号云创镓谷研发中心3号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珊珊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65人,代表股份10830886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2.2551%。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4人,代表股份10695835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1.6035%。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61人,代表股份1350508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6516%。

中小投资者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64人,代表股份1220759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8897%。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列席了会议。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265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4%;反对22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弃权

203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164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88%;反对22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6%;弃权203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6%。

2、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2710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1%;反对21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弃权

160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169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99%;反对21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3%;弃权160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264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4%;反对23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弃权

204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163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96%;反对23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1%;弃权204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庄丹丽、张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4年11月15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