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世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经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年8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决议,提议召开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4年9月27日,公司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余姚市恒星管业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增加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9月2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
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0月11日(星期五)下午15:30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2阿木尔南街3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
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9:15-15:0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上述公告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其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802348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700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53人,所持股份为620949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272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会议;其中,部分董事通过通讯方式参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仅就公告的议案内容进行讨论和表决。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表决的事项与《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同。公司按
3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现场表决票当场清点,网络投票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公司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数据,与公司统计的现场投票数据合并后,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欧晶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1929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8.1357%;反对5940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7563%;弃权3654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08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2.1选举张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4200329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99.7706%。
表决结果: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2选举张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4200262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99.7701%。
表决结果: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3选举马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4200264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99.7701%。
表决结果: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2.4选举马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4200261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99.7701%。
表决结果: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5选举王赫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42002619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99.7701%。
表决结果: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6选举梁康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4200262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99.7701%。
表决结果: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3.1选举陈斌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4200265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99.7701%。
表决结果: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2选举张心灵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4200423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99.7712%。
表决结果: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3选举吴振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表决情况:同意14200261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
的99.7701%。
表决结果: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4.1选举张俊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14200264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99.7701%。
表决结果:当选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2选举崔晓云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14200274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99.7702%。
表决结果:当选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查验,上述议案1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持有“欧晶转债”的股东回避表决;议案2至议案4采取累积投票制。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签字页另附,以下无正文)6(本页为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章页,以下无正文)经世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单润泽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罗安琪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刘雅茜_____________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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