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
信息的管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
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三章处理程序及措施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董事会秘书了解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舆情工作组判断属于舆情事件后,应及时启动处理程序。
第九条措施及流程:
(一)开展内部调查核实(必要时可向相关方了解情况),详细了解并核实事件真实情况;
(二)调查和了解与产生舆情相关的外部环境因素,并评估其对公司的影响程度;(三)加强内部沟通,积极与外部沟通,对外信息发布应确保严格遵循公司的统一口径;
(四)涉及信息披露的,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五)及时与媒体沟通,让公众及投资者全面了解情况,避免被误导;
(六)积极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
第十条根据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各级部门要求,公司应
及时汇报相关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汇报有关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与新闻媒体沟通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新闻媒体管理工作。媒体采访应事先预约且提交拟采访人及采访内容。
(二)公司应保持与加强同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
(三)对于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要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的
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任何人不得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四)媒体报道内容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提交主管领导审批后提交媒体。
第十二条舆情事件处理结束后,应及时总结、评估,提升舆情应对能力。
第十三条在舆情处置过程中,根据需要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协
助公司处置舆情事件,确保舆情处置的专业性及准确性。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保留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