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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绿生态: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6 00:00 查看全文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汉江岸区沿江大道160号时代一号写字楼23层邮编430000

电话/Tel: (027)85809633 传真/Fax: (027)85785177

电子邮件/E-mail:chuangzhilawyer@tom.com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编号:CZFS240153

致: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公司向本所及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事宜有关的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9月2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决定于2024年10月15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9月3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5日下午14:30在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556号房开大厦写字楼37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晓明先生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

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8312407股,占公司有

3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17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01515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608%。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7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7965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5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7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8463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78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因为工作原因,部分人员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4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

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选举李晓明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5同意268617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4.1913%。

1.02选举刘斌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2686169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912%。

1.03选举李岩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2686169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912%。

1.04选举严琦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2686169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912%。

1.05选举石磊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2686169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912%。

1.06选举彭开盛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2686169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912%。

2、审议《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选举张志宏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2686172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6权股份总数的64.1913%。

2.02选举吴京辉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2686169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912%。

2.03选举邓磊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268616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912%。

3、审议《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第十一届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熊忠武为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同意2686192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917%。

3.02选举王兆燚为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同意268618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917%。

3.03选举金小川为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同意2686169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912%。

4、审议《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4180591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3%;反对25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2%;弃权148600股,占出

7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917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606%;反对25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

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13%;弃权14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81%。

5、审议《关于向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4181216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2%;反对24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33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543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647%;反对2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1%;弃权33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842%。

关联股东严琦、李岩回避该提案的表决。

8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9(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陈一民

经办律师:黄咏梅

单位负责人:姚佳欣

2024年10月15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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