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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泰股份: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9 00:00 查看全文

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加强内部管理,控制经营风险,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内部重大事项的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

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统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报告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视为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三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当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单位(包括不限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等)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报告义务人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三)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人员、部门和单位。

第六条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秘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七条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公司董秘办公室负责对各方报告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信息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的报告职责。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配合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日常交易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配合及时披露:

(1)涉及前款第1项、第2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前款第3项至5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五)关联交易事项: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配合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1、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报告并配合及时披露。

(七)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

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

外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9、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0、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1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2、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九条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事件最先发生时,以面谈、电话或邮件等

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报告有关情况,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部门或单位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条报告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之后,报告义务人还应当按

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

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应对措施或解决方案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章保密

第十三条重大事项信息在公司未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相关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报告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如未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批评、警告处分,对发

生二次以上的,将处以包括但不限于记过、调离工作岗位、降薪,免职等处分。

第十六条报告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分管领导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赔偿损失以及罚款、降薪、免职、调离工作岗位、开除等处分。

第十七条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

报而未及时上报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视为严重违规行为。公司有权机构应当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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