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
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博菲电气”)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对博菲电气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15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博菲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9.77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95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405.17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3134.83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9月2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1162 号)。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管理,并于2022年10月17日与专户开户银行、原保荐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2023年7月21日,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协议》,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由其负责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工作及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2023年8月29日,公司与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浙江海宁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重新签署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和2023年10月10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对募投项目“年产35000吨轨道交通和新能源电气用绝缘材料建设项目”新
增全资子公司浙江博菲重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菲重能”)和控股子公
司株洲时代电气绝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时代绝缘”)作为实施主体。2023年10月19日,公司会同全资子公司博菲重能与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会同控股子公司时代绝缘与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株洲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截至2024年6月拟投入募集资金序号项目名称30日累计已投入总(万元)额(万元)年产35000吨轨道交通和新能
127134.8322676.54
源电气用绝缘材料建设项目
2补充流动资金项目6000.005995.54
合计33134.8328672.08
二、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到期之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024年8月19日,公司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2000万元募集资金已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之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承诺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会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发展需要,实施进度超过目前预计,在上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届满之前,公司将及时把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确保项目进展。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
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有利
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于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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