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23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1-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上述人员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具体内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4、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的分配机制,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