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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运: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12-24 查看全文

永泰运 --%

法律意见书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传真:(010)88381869法律意见书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邹盛武、丁敬成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2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本法律意见书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如期于2024年12月23日(星期一)

下午13:30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河清北路299号升阳泰大厦6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永夫主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议案与《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0人,代表股份552226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563%(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18日,公司总股本为103864609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2270700股,因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1593909股)。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85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4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8人,代表股份166726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111%。

除上述人员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律意见书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议案1-5、7-11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5、7-9、11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已经回避表决):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2.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2.5发行股票数量;

2.6限售期;

2.7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2.8上市地点;

2.9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10发行决议有效期。

3.《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及其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7.《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8.《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10.《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至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邹盛武:

丁敬成: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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