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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4 00:00 查看全文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4]第680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号兆泰国际中心 B座 16-21层(100020)

16-21FTowerBZTInternationalCenterNo.10ChaoyangmenNandajie

ChaoyangDistrict100020BeijingChinA

Tel:+8610-58137799 Fax:+8610-58137788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4]第680号

致: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年8月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4年8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年8月23日(星期五)下午15时00分,本次股东大会于兰州市城关

区酒泉路211号兰州银行大厦7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4年8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23日上午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2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8月15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43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23504068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本4475178664股的

52.5210%。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42人,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8955577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42.357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5484906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

10.1638%。

3.中小股东1出席情况

1中小股东指除兰州银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兰州银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100241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22.5695%。其中现场出席2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10175048股;通过网络投票39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9849060股。

(三)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根据《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审议《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议案编码1.00;

2)审议《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议案编码2.00;

3)审议《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议案编码3.00;

4)审议《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津贴的议案》,议案编码4.00;

5)审议《关于选举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编码5.00;

*许建平,议案编码5.01;

*刘敏,议案编码5.02;

*刘靖,议案编码5.03;

4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张少伟,议案编码5.04;

*韩泽华,议案编码5.05;

*李燕,议案编码5.06;

6)审议《关于选举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编码6.00;

1林柯,议案编码6.01;

2方文彬,议案编码6.02;

3李富有,议案编码6.03;

4杨立勋,议案编码6.04

7)审议《关于选举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议案编码7.00;

1苏立钊,议案编码7.01;

2陈忆君,议案编码7.02;

8)审议《关于选举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外部监事的议案》,

议案编码8.00;

1董希淼,议案编码8.01;

2许尔文,议案编码8.02;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5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八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6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表决议案名称序号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结果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

1.00234838607999.9140%13622750.0580%6585000.0280%通过

选举的议案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换届

2.00234836057999.9129%13759750.0585%6703000.0285%通过

选举的议案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津

3.00234613256299.8181%36403920.1549%6339000.0270%通过

贴的议案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津

4.00234613806299.8184%36444920.1551%6243000.0266%通过

贴的议案

5.00关于选举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01许建平233160984599.2003%--------通过

5.02刘敏233159097199.1995%--------通过

5.03刘靖233156592899.1984%--------通过

5.04张少伟233154654399.1976%--------通过

5.05韩泽华233155162499.1978%--------通过

5.06李燕233154904899.1977%--------通过

6.00关于选举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6.01林柯233158956299.1994%--------通过

7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6.02方文彬233155442599.1979%--------通过

6.03李富有233156456199.1983%--------通过

6.04杨立勋233151766799.1963%--------通过

7.00关于选举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7.01苏立钊233155961299.1981%--------通过

7.02陈忆君229273320697.5462%--------通过

8.00关于选举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外部监事的议案

8.01董希淼233163653799.2014%--------通过

8.02许尔文233157222899.1987%--------通过

8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根据有关监管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就下列议案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计票,投票情况如下:

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表决议案名称序号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结果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

1.00100800333399.7999%13622750.1349%6585000.0652%通过

选举的议案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换届

2.00100797783399.7974%13759750.1362%6703000.0664%通过

选举的议案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津

3.00100574981699.5768%36403920.3604%6339000.0628%通过

贴的议案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津

4.00100575531699.5774%36444920.3608%6243000.0618%通过

贴的议案

5.00关于选举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01许建平99122709998.1390%--------通过

5.02刘敏99120822598.1371%--------通过

5.03刘靖99118318298.1346%--------通过

5.04张少伟99116379798.1327%--------通过

5.05韩泽华99116887898.1332%--------通过

5.06李燕99116630298.1329%--------通过

9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6.00关于选举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6.01林柯99120681698.1369%--------通过

6.02方文彬99117167998.1335%--------通过

6.03李富有99118181598.1345%--------通过

6.04杨立勋99113492198.1298%--------通过

7.00关于选举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7.01苏立钊99117686698.1340%--------通过

7.02陈忆君95235046094.2899%--------通过

8.00关于选举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外部监事的议案

8.01董希淼99125379198.1416%--------通过

8.02许尔文99118948298.1352%--------通过

10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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