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程序合法有效。
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由许建平先生代为履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职责的议案》《关于聘任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三、经审阅许建平先生、刘敏先生、王毅女士、程艺女士、
刘靖先生、张少伟先生相关履历,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四、同意许建平先生代为履行公司行长职责,同意聘任刘敏
先生、王毅女士、程艺女士、刘靖先生为公司副行长,同意聘任张少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林柯、方文彬、李富有、杨立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