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委托理财原则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
(仅可用于现金管理的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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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还须符合如下条件:
(1)安全性高、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五)使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其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且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三章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总经理在上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负责委托理财事项的具体实施,审批和决定各单笔委托理财事项。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六条除金融类企业外,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监事会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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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理财的闲置募集资金发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使用超募资金委托理财,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单次计划使用金额超过3000万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30%以上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委托理财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五条标准的,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九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
3、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
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实现保本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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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如有);
5、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满足保本要求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6、监事会、保荐机构(如有)出具的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十条如委托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并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前向
公司财务部提供理财预算方案,获得公司财务部同意后方可实施;公司财务部应将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并计算至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理财方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情况实施风险评估和跟踪。
第五章委托理财管理与运行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
负责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
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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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委托理财应当与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公司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投资到期后,应及时回收本金及利息。
第六章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七章委托理财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审计、核实。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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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的检查,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
制度等相关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并施行,但其中涉及上
市公司相关的规定,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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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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