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通知存
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
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
对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
款、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
下,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
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侵犯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
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并以协定存款方
式存放募集资金.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
页)
监事:刘同24
刘国彪张立香欧胜强
二O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