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09证券简称:洪兴股份公告编号:2024-042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苏
启文先生及其配偶王蕾女士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获悉苏启文先生的配偶王蕾女士于2024年9月18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买
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了短线交易。公司知悉后第一时间对该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经核查,2024年9月18日至2024年9月30日,王蕾女士证券交易账户在二级市场交易了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日期交易方式交易方向交易数量(股)交易均价交易金额(元/股)(元)
9.18集中竞价买入2590011.495297719.4
9.27集中竞价卖出310013.0440424.71
9.27集中竞价卖出1500013.16197401.84
9.30集中竞价卖出150013.8220729.44
9.30集中竞价卖出620013.5183766.13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王蕾女士上述股票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本次交易买入均价为11.495元/股,卖出均价为
1(40424.71+197401.84+20729.44+83766.13)/(3100+15000+1500+6200)=13.268元/股;本次交易扣除佣金、印花税等相关费用后的净收益是
45752.22元。截至本公告日,王蕾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00股。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苏启文先生及其配偶王蕾女士积极配合核查相关事项。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根据买卖成交价格情况,王蕾女士在本次短线交易中获得收益为人民币45752.22元,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蕾女士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的收益45752.22元上交给公司。
2、此次短线交易系王蕾女士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苏
启文先生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交易前后苏启文先生亦未告知王蕾女士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次交易行为为王蕾女士在不知悉《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情形下而做出的个人操作,非主观故意违规,交易数量和所得收益均较少,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王蕾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交易行为存在的问题,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将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苏启文先生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3、苏启文先生及其配偶王蕾女士承诺:今后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
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
2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本次
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收回所得收益。王蕾女士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的收益45752.22元上交给公司。
4、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述人员的相关亲属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苏启文先生、王蕾女士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特此公告。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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