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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东电力: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7 00:00 查看全文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股份..............................................3

第一节股份发行......................................3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股份转让......................................5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6

第一节股东..........................................6

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9

第三节股东会的召集.................................12

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14

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16

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19

第五章董事会...........................................24

第一节董事.........................................24

第二节董事会.......................................27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33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6

第七章监事会...........................................38

第一节监事.........................................38第二...39

第八章党建工作.........................................41

第一节党组织的机构设置.............................41

第二节公司党委职权.................................41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3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43

第二节内部审计.....................................50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50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51

第一节通知.........................................51

第二节公告.........................................52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54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54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55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57

第十三章附则...........................................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领导核心与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体股[1998]30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705100343U。

第三条公司于2000年6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000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

为10000万股,于2000年7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FUJIAN MINDONG ELECTRIC POWER LIMITED COMPANY

第五条公司住所: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北路

2号(东晟广场)9幢15层

邮政编码:35210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795.1455万元。

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50年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1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充分利用股份制企业的良好经营机制和行业优势,大力发展能源产业。以最佳的资源配置方式,通过合法的竞争获取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为股东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竭尽全力。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水力发电;

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天然水收集与分配;房地产

开发经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施工;燃气经营;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2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

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办公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通用

设备修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工程管理服务;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管理服务;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为福建省闽东老区水电开发总公司、闽东

电力电器厂、福建省闽东水电综合服务公司、闽东电力勘察设计所、

宁德地区输变电工程公司认购的股份数量分别为19847万股、45.60

万股、39万股、35.8万股、32.6万股。以上发起人,除福建省闽东老区水电开发总公司以资产入股外,其他均以货币出资。

3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45795.1455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4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5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

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6(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

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企业不得侵占上市公司的资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企业如果侵占上市资产、将债务转移给上市公司承担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司法机关申请冻结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协助、纵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其他股东及董事会视情节轻

8重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或提出罢免程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关联企业如果不能在限期内偿还被侵占的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可以申请司法机关将其所持股份进行司法拍卖变现用于偿还上市公司。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超过本章程第一百〇八条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超过本章程第一百〇八条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标准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还须符合下列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10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如果发现违反了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问责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四)超过本章程第一百〇八条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标准的担保;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

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11(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董事会根据会议需要确定的其他地址。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12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

13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14(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15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16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17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18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19(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20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由公司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其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职代会或工会选举办法执行。公司在董事选举和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选举中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采取累积投票制。(二)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

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人数。

(三)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

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事。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否则视为弃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

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确定最终董事人选。

(五)若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票数相同,且按得票多少排序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的;或董事候选人得票数未达到

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半数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若所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或所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

未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半数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2、若有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按得票多少排序造

21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或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

事候选人得票数未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半数时,排名在前的合格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董事候选人再重新进行选举。上述选举按得票从多到少依次产生当选董事,若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应选董事人数的,由下次股东会补选。

3、如经过股东会三轮选举不能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的,原任董事不能离任,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公司在选举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时的操作细则与选举董事时的操作细则一样。”

第八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22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23监事就任时间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24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25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26第一○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三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

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执行。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必须

由党委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关系国计民生以及涉及企业发展战略、资本安全等重大投资经营管理事项,由公司经理层提交党委研究讨论后,按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定。

第一○七条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三分

之一以上,设董事长一人。

第一○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27(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审议决定公司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单项交易标的(担保、财务资助除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且连续十二个月内同类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2、董事会审议决定符合以下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1)为绝对控股子公司取得借款或反担保而进行的担保,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为公司或者

绝对控股子公司其他事项进行担保,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2)因公司或控股公司接受他人担保而需要为他人进行的互换担保,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且为同一被担保对象累计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且其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董事会对应其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作出的决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

28议同意。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3、董事会审议决定符合以下标准的财务资助事项: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百分之七十;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

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4、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交易。

本项所称“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

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交易标的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超过本项规定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受赠现金资产、接受担保、

29接受财务资助除外),董事会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超过董

事会审批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还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决定权限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十六)决定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各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一○条董事会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30第一一一条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一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由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对外合同;

(五)签署董事会决议授权其签署的重要文件;

(六)签署信息披露的有关文件和公告;

(七)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一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一四条董事长、总经理、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一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

送出、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通知。通知时限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前两日发出通知。

第一一六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一七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1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一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一九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式投票、通讯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决议在会后由参与表决的董事签字并与会议材料一起存档。

第一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二一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二二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32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二三条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一二四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

第一二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二六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

33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二七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监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一二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三)公司现任监事;

(四)本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34第一二九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三○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三一条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一三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一三三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执行。

第一三四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一三五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

35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一三六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

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一三七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一三八条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章

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

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一三九条董事会秘书的其他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两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

36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四一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四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四三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四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四五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四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37(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四七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四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四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五○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五一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五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38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五三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五四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五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五六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五七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五八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五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39(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六○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六一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六二条监事会应当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六三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40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

第八章党建工作

第一节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第一六四条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第一六五条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

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党委书记、董事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公司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第一六六条充分发挥纪检监督作用,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层中的党员每年要定期向党委报告个人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

第一六七条公司党委设党群工作部作为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

会、团委等组织。

第一六八条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节公司党委职权

第一六九条公司党委的职权包括:

(一)发挥领导核心与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二)公司党委对职责范围的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保证监督党

41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高级管理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高级管理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四)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

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

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六)讨论审议“三重一大”事项;

(七)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八)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加强党

建带工建、党建带团建,保障和促进公司和谐发展、科学发展;

(九)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十)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一七○条公司纪委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

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

第一七一条公司纪委协助公司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开展警示教育。

第一七二条公司纪委围绕实现党章赋予的任务,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42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七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七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七五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股东权益变动表

(四)现金流量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3)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季度报告只需报送第(1)、(2)、(4)三项内容。

第一七六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

43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七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

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七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七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44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八○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八一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

2、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应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3、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利

45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一般不超过一年。

2、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所处

的发展阶段、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并且公司年度盈利且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

后仍有剩余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在任意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在按照前述规定进行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46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五)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在充分考虑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

47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4、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

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5、在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

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向股东会提出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临时提案。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48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2、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果股东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

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3、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年度报告对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说明

49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

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九)如果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八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八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八四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八五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

50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八六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八七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八八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八九条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会,获得股东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会有关的其他信息,在股东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九○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九一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

51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九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九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以邮件

方式送出、以传真或电话方式进行。

第一九四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九五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九六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九七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九八条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

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会出现否决提案的,

52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一九九条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所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条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五)监事与所审议案存在利益关系的,说明监事的姓名、存在的利益关系以及回避表决情况。

(六)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53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一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二○五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4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二○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55第二一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一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六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一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一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56人民法院。

第二一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一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一七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二一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一九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二○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二一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57第十三章附则

第二二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

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二三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二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二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58第二二六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二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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