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静律师和刘伟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诚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法对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予以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确认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2024年3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拟于2024年4月2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4年3月20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北京金信卓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书面
提交的《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24年3月22日,公司通过《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临时提案》的相关内容等事项进行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即在2024年3月13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了股东;临时提案提出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0日,公司在收到提案后的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公司发布
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股东有权参加现场会议或网络投票,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会议及有权参加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参加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 2 日下午 14 时在北京清华科技园创新大厦 B 座 17 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47名,代表股份
6671789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011%。其中,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
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45689059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7.596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5人,代表股份2102883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04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形
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651869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14%;反对18883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830%;弃权1037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965%;反对188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463%;弃权10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72%。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651703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89%;反对18887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831%;弃权1199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0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073%;反对188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485%;弃权1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43%。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6651931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24%;反对18821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821%;弃权1037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2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298%;反对188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30%;弃权10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72%。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6651927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23%;反对18825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822%;弃权1037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2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276%;反对188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51%;弃权10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72%。
5、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5352146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22%;反对660633183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0189%;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3521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584%;反对120649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281%;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资产核销的议案》
同意6652257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72%;反对19253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886%;弃权279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5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050%;反对192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451%;弃权2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9%。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6652323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82%;反对19042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854%;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6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404%;反对190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317%;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8、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安徽诚志显示玻璃有限公司向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申请的0.2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323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82%;反对19042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854%;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6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404%;反对190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317%;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2)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向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国防支行申请的0.10亿
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同意659995483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233%;反对7141046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703%;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14272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015%;反对7141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706%;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3)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营业部申请的0.2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9995083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232%;反对7141446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704%;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14268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994%;反对71414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728%;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4)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区支行申请的0.1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9985083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218%;反对7151446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719%;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14168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456%;反对71514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265%;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5)诚志(青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
分行申请的2.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323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82%;反对19231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882%;弃权235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6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404%;反对192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333%;弃权2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3%
(6)诚志科技园(江西)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区支行
申请的0.25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219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67%;反对19335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898%;弃权235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5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845%;反对193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892%;弃权2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3%。
(7)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营业部申请的0.3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9985083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218%;反对7151446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719%;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14168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456%;反对71514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265%;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8)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区支行申请的0.1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9985083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218%;反对7151446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719%;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14168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456%;反对71514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265%;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9)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申请的15.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878%;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88%;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10)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申请
的10.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8%;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88%;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11)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
申请的10.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878%;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88%;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12)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5.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878%;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88%;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13)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5.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57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7%;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879%;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12%;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09%;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14)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5.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878%;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88%;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15)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申请
的8.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57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7%;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879%;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12%;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09%;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16)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2.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878%;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88%;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17)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的
12.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57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7%;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879%;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12%;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09%;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18)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
行申请的8.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3476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55%;反对17889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1%;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77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600%;反对178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22%;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19)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
分行申请的6.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878%;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88%;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20)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
行申请的6.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878%;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88%;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21)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的6.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878%;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88%;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22)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的
2.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57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7%;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879%;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12%;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09%;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23)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的
3.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878%;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88%;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9、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南京诚志2024年度为诚志永清提供担保的议案》
(1)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申请的
5.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57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7%;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879%;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12%;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09%;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2)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
分行申请的1.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878%;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88%;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3)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
5.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57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7%;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9%;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12%;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09%;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4)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
2.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57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7%;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879%;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12%;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09%;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5)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
申请的2.3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878%;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88%;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6)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
1.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878%;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88%;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7)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
申请的2.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57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7%;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879%;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12%;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09%;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8)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
1.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878%;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88%;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9)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
0.5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319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82%;反对19046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855%;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6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383%;反对190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339%;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10)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申请的
8.50亿元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878%;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88%;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11)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
分行申请的5.00亿元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57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7%;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9%;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12%;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09%;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12)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
申请的5.00亿元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878%;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88%;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13)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
5.00亿元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57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7%;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879%;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12%;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09%;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14)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5.00亿元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878%;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88%;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15)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
5.00亿元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57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7%;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879%;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12%;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09%;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16)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
申请的12.00亿元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878%;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88%;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17)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
3.00亿元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652157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7%;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879%;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4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12%;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09%;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6651975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30%;反对19390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906%;弃权424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2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534%;反对19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187%;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临时提案》
同意658910435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07%;反对7074394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603%;弃权5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03422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713%;反对70743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125%;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
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统计数据。上述议案中,议案5同意股份数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未达二分之一,该议案未获通过;议案8、议案9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专属签章页。
经办律师:、李静刘伟东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黄海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