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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资本: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0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987证券简称:越秀资本公告编号:2025-011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

别于2025年3月14日、2025年3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09)和《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现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3月31日下午15: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63楼公司第一会议室。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恕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017132462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8269991股,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998862471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96人,代表股份39278058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74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32315121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449%;

出席网络投票的股东491人,代表股份69629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29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90人,代表股份1844667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0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出席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90人,代表股份1844667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02%。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4、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核心人员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22059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7%;反对5440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5%;弃权3051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8720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850%;反对5440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95%;弃权3051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4%。

关联股东未参与本议案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关于<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22112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1%;反对5401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5%;弃权2913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8773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138%;反对5401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82%;弃权2913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9%。

关联股东未参与本议案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何尔康、常天行。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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