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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科:法律意见书-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6 00:00 查看全文

编号:黑司律见字【2024】1115-1号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大庆华科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司洋法律意见书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1大庆华科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司洋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同意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0),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2024年11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日为2024年11月8日。

2大庆华科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司洋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召开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14: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兴化北街8号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王洪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三)网络投票时间:

1、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1月15日9:15-11:30和13:00-15:00;

2、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开始投票的时

间为2024年11月15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

2024年11月15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资料的审查,证实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数823512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3.5232%。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均为2024

3大庆华科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司洋法律意见书

年11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核查结果,认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上述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网络投票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16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4%。

经核查,本次会议没有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发生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及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的五项提案进行审议并做出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

823512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份总额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票126300股,占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77.6753%;反对票36300股,占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2.3247%,弃权票0股。

最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8247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0%,反对票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

4大庆华科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司洋法律意见书

持股份的0.0440%,弃权票0股。该项议案获表决通过。

(二)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

823512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份总额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票126300股,占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77.6753%;反对票36300股,占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2.3247%,弃权票0股。

最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8247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0%,反对票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0%,弃权票0股。该项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

110115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份总额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关联股东未参与表决。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票132700股,占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81.6113%;反对票29900股,占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8.3887%,弃权票0股。

最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114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24%,反对票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76%,弃权票0股。该项议案获表决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

5大庆华科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司洋法律意见书

110115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份总额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关联股东未参与表决。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票132700股,占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81.6113%;反对票29900股,占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8.3887%,弃权票0股。

最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114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24%,反对票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76%,弃权票0股。该项议案获表决通过。

(五)关于拟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

823512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份总额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票132600股,占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81.5498%;反对票16900股,占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3936%,弃权票13100股,占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8.0566%。

最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8248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6%,反对票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5%,弃权票13100股占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159%,该项议案获表决通过。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

6大庆华科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司洋法律意见书

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以下无正文)

7大庆华科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司洋法律意见书(本页为签署页)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负责人: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凤大街107号6708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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