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八月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66 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 A 座 16 层(100080)
16FBlockAChinaTechnologyExchangeBuildingNo66North4thRingRoadWest
HaidianDistrictBeijing100080P.R.China
Tel:8610-62684688
Fax:8610-62684288关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股份”或“公司”)之委托,本所委派曲海波律师、张瑞红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
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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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7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告》”),通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包括一项议案。
《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
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式等。《通知公告》发出后,公司董事会未对《通知公告》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增加或修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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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9日14:30在北京市顺义区裕东路7号五层会议室召开。部分股东通过线上会议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石松山先生线上主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9日
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以及内容与《通知公告》载明的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其配套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情况如下: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通过线上及线下方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持有及代表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043516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723%,上述股东为截至2024年8月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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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网上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67人,持有及代表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41003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22%。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69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67人,代表股份241003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22%。
综上,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76人,持有及代表股份数为428452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84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68人,代表股份247903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55%。
(二)出席、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通过线上及线下方式出席、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他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通知公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一项:
1.00《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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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提出新议案或者对《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具体表决的情况如下:
1.00.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410342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732%;反对17914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13%;弃权195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680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484%;反对17914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650%;弃权195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66%。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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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信息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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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张小炜
经办律师(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曲海波张瑞红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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