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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86-10)5809 1000 F:(86-10)5809 1100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4年7月3日
在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等事项。
公司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7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7月18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共5项议案,为《关于变更公司全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2024年7月1日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18日14点3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
院正大中心北塔30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2911762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00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1842645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497%。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4年7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069116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03%。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6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087768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75%。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含视频通讯方式)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变更公司全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910705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8%;
反对10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615238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035%;
反对292644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65%;弃权
388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01%。
3、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910705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8%;
反对10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623472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672%;
反对288290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910705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8%;
反对10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赵洋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马秀梅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叶振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