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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塑科技:佛塑科技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5 00:00 查看全文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的方式向袁海朝、北京华浩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等108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所

持有的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股份)100%股份,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金力股份100%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

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涉及需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披露,并对本次交易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注册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北京华浩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浩世纪)持有标的公司9102.5332万股股份(对应持股比例16.5717%),华浩世纪已将其中4456万股股份(对应持股比例8.1124%)出质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就该等质押情形,华浩世纪已出具《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的承诺函》,

1承诺在签署本次交易正式、完整的交易协议前解除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上全

部权利限制,保证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过户至公司名下不存在任何障碍。除上述情形外,标的资产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权属纠纷,未设置其他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权利负担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限制标的资产转让的合同、协议或约定,标的资产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其他任何限制其转让的情形。综上,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金力股份100%股份,金力股份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合法拥有标的资产,能实际控制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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