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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塑科技: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9 00:00 查看全文

佛塑科技 +0.74%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内部环境以及宏观环境、政策法规持续变化,可能导致原有控制活动不适用或出现偏差,对此公司将及时进行内部控制体系的补充和完善,为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公司战略、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障。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

1/6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公司已经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在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母公司(总部职能机构、东方包装膜分公司、东方电工膜分公司、鸿基分公司、经纬分公司、南宁经纬分公司)、佛山纬达光电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华韩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佛山易事

达电容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富大投资有限公司、佛山金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

山市三水长丰塑胶有限公司、佛山市来保利高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合捷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和东莞华工佛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上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

2024年度合并资产总额的90%以上,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2024年度合并营业收入总额的90%以上。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

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投资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

担保业务、业务外包、工程项目、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2/6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该缺陷是否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企业的内部控制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错报。

(2)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潜在错报金额的大小。

项目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

合并净资产错报<合并净资合并净资产的0.2%≤错错报≥合并净资

潜在错报产的0.2%报<合并净资产的0.4%产的0.4%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存在重大缺陷:

(1)控制环境无效;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

(3)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更正;

(5)董事会审计监察委员会和纪检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

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3/6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根据缺陷可能造成直接财

产损失的绝对金额或潜在负面影响等因素确定如下:

缺陷等级直接财产损失潜在负面影响或已经对外正式披露并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

500万元(含)以成负面影响;

重大缺陷上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被媒体频频曝光负面新闻。

或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

50万(含)--500

重要缺陷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万元被媒体曝光且产生负面影响。

或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一般缺陷50万元以下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

(1)违犯国家法律、法规;

(2)公司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

(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4)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5)核心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6)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7)其他对公司负面影响重大的情形。

4/6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非财务报告

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发现重要缺陷1个,详情如下:

2023年3月10日,佛山海关对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纬达光电2020年3月11日至2023年3月10日期间进出口活动情况进行稽查,2024年6月26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纬达光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所列之违规行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调换、转让,纬达光电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对上述违法行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海关决定对纬达光电处以罚款人民币88万元。根据佛山海关于2024年8月7日下达的《海关补征(追征)税款告知书》,纬达光电需补缴关税

1163251.34元、增值税2469472.278元,滞纳金682967.25元、补缴缓税利息

9933.71元。

纬达光电根据海关要求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已于2023年3月停止进料加工业务,除了单一客户的来料加工业务外,其他进口原材料采购全部采用一般贸易方式完税。

在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对罚款、补缴关税、滞纳金及缓税利息已全部计提,并于2023年补缴了部分税款及缓税利息75.91万元,于2024年7月缴纳了罚款

5/688万元。截至2024年9月,纬达光电已缴纳全部罚款、补征的税款、滞纳金及缓税利息。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事项不会给纬达光电及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加强对下属子公司管控,督促纬达光电严格按照《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健全纬达光电来料加工业务管理制度,从制度和流程上对保税原料、保税投料生产和运行、保税成品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开展员工法规学习和业务实操培训,加强合规意识,规范业务操作,确保仓储管理、生产过程、账务处理、海关报关等各环节责任到人,杜绝违规行为。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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