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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健康: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31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新元盛法意字第194号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现行

有效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所假设: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

1法律意见书

行为能力,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作为备查文件,必要时可依法公告。

基于以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分别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事

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30日上午11:00在新疆五家渠市梧桐东街289号中基健

康番茄科技产业园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上午9:15~下午15:00;

经核查,本次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地点和股权登记日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

2法律意见书

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所披露的一致,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174人,于股权登记日

(2024年8月27日)合计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8728382股,占本公司总

股本的40.0279%。其中:

(1)以参加现场会议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人,于股权登记

日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54800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24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以参加网络会议的方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70人,于股权登记日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32483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39%,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身份验证机构进行认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证券事务代表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和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3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根据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会议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0790238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99.7325%;反对32510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1055%;弃

权5009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1622%。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0295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7.5602%;反对325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9603%;弃权50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4795%。

2、《关于公司拟向中信银行申请借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0789889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99.7313%;反对32419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1052%;弃

权5053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0260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7.5499%;反对3241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9576%;弃权50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4925%。

3、《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红色番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30772079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99.6736%;反对46549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1510%;弃

权5421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1756%。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8479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7.0239%;反对4654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3749%;弃权54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6012%。

4、《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红色番茄下属控股子公司中基天兴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0772029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99.6735%;反对47049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1527%;弃

权5376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1741%。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8474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7.0224%;反对4704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3897%;弃权53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5879%。

5、《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红色番茄下属分公司天益分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0771999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99.6734%;反对46859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1520%;弃

权5398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1748%。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8471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7.0215%;反对4685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3841%;弃权53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5944%。

5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上述议案均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一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6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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