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 高升 公告编号:2024-61 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2024年6月4日,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1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2.1条之规定,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均低于1元,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9.2.6条规定,公司股票自2024年6月5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
2、根据《上市规则》第9.1.15条的规定,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
止上市的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根据《上市规则》9.2.1 条第(四)款之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 A股股票或者仅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截至2024年6月4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1元,已触及《上市规则》第9.2.1条规定的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停牌安排、终止上市决定、退市整理期安排及退市后安排
(一)停牌安排
根据《上市规则》第9.2.6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交易类强制退市规定情形
1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因此,公司股票将自2024年6月5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
(二)终止上市决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9.2.6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公司股票停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
根据《上市规则》第9.1.10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在收到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送达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以在先者为准,下同)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听证要求,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有关听证程序和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对终止上市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文件。公司未在本条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书面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根据《上市规则》第9.1.11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上市公司在《上市规则》第9.1.10条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议意见。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议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三)退市整理期安排
根据《上市规则》第9.1.15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强制退市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除外。因此,若公司股票因触及上述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交易,公司股票将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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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退市后安排
根据《上市规则》第9.1.16条规定,强制退市公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
交易场所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强制退市公司在股票被摘牌前,应当与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签订协议,聘请该机构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及登记结算等事宜。强制退市公司未聘请主办券商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为其协调确定主办券商,并通知公司和该机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披露相关公告(公司不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除外)。
三、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上市规则》9.2.4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连续十个交易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
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22日、24日、27日、28日、29日、30日、31日、6月3日、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五次风险提示公告》、《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六次风险提示公告》、《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七次风险提示公告》、《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八次风险提示公告》、《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九次风险提
3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示公告》、《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十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45、46、47、49、50、52、54、55、56、60号)。本次公告为公司可能触
发交易类退市的第十一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四、其他风险提示
1、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市规则》第9.3.1
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上市规
则》第9.8.1条第(七)项之规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原实控人违规担保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本息余额
约为14285.13万元,其中违规担保余额5290.50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8994.63万元。公司因违规担保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被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尚未消除。
4、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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