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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科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9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邮编:100022电话:(010)65219696传真:(010)88381869法律意见书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张阳、杜羽田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及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1法律意见书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4月18日下午14:00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

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中国证券报》(https://www.cs.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登载、刊

登《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

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18日下午14:00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军风先生主持。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

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2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文件、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84人,代表股份39373281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7.472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

38118664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6.278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480人,代表股份1254616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941%。

除上述人员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 3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中国证券报》(https://www.cs.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登载、刊登《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

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亦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履行了以下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

3法律意见书

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5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等议案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4.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经合法表决通过。本次股

东大会未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91118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60%;反对21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80%;弃权4962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751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972%;反对21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31%;弃权4962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97%。

表决结果:通过。

4法律意见书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91112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44%;反对212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87%;弃权4993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745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764%;反对212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33%;弃权4993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03%。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91112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46%;反对211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79%;弃权5019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7461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785%;反对211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24%;弃权5019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91%。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391144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26%;反对218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9%;弃权4077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777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854%;反对218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63%;弃权4077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83%。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累计发生总金额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13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658%;反对218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61%;弃权4693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8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713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658%;反对218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61%;弃权4693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81%。

表决结果:通过。关联股东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回避表决。

6法律意见书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91130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91%;反对209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19%;弃权5078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763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391%;反对209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17%;弃权5078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9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张阳:

颜克兵:杜羽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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