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126号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5日晚,你公司披露的《关于2023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显示,由于工作疏忽,你公司误将本应列示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的个别数据列示至“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导致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相关数据,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分季度主要财务指标”中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相关数据披露错误,你公司对相关内容予以更正。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
1《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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