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637 号
致: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峰环境”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盈峰环境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盈峰环境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4月29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下午14:30;法律意见书召开地点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新城区怡欣路7-8号盈峰中心23层公司总部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
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2024年度以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年度规划的议案》
8、《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9、《关于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议案》10、《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授权董事长签署银行授信合同的议案》
11、《关于继续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12、《关于盈峰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2024年度临时拆借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3、《关于2024年度继续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14、《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15、《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16、《关于注销回购股份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17、《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1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9、逐项表决《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9.01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19.02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法律意见书
19.03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19.04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9.05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1、《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5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持股数共计1441121828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45.3253%。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包括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共16名,代表股份共计1965334124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61.8125%。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法律意见书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19647831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0%;反对
40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7%;弃权1434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9647831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0%;反对
40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7%;弃权1434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9647831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0%;反对
40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7%;弃权1434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9647831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0%;反对
40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7%;弃权1434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表决结果为通过。
5、《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1964926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3%;反对
40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964371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0%;反对
8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7%;弃权1434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表决结果为通过。法律意见书
7、《关于2024年度以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年度规划的议案》
同意19398330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025%;反对
25501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975%;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8、《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1964926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3%;反对
40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9、《关于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议案》
同意1964523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8%;反对
8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10、《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授权董事长签署银行授信合同的议案》
同意1964926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3%;反对
40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11、《关于继续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同意1964926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3%;反对
40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12、《关于盈峰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2024年度临时拆借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523804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2%;反对
40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13、《关于2024年度继续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同意19305709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312%;反对
347631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688%;弃权0股,占出席会法律意见书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14、《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964926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3%;反对
40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15、《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同意19647831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0%;反对
40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7%;弃权1434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表决结果为通过。
16、《关于注销回购股份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1964926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3%;反对
40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17、《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1964926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3%;反对
40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1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964926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3%;反对
40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19、逐项表决《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9.01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19305709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312%;反对
347631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688%;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19.02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同意19305709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312%;反对
347631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688%;弃权0股,占出席会法律意见书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19.03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同意19305709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312%;反对
347631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688%;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19.04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同意19305709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312%;反对
347631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688%;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19.05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同意19305709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312%;反对
347631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688%;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20、《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964523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8%;反对
8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21、《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同意1964523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8%;反对
8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8、9、11、13、16、18、
19.01、19.0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2项议案属于涉及关联股东回避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盈峰环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24年5月20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经办律师:邱志辉王泽骏李沛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