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2证券简称:东方钽业公告编号:2024-053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按税后净利润计提任意盈余公积及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
分配预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钽业”)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按税后净利润计提任意盈余公积及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分红的具体内容
公司拟以2023年度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后,2023年度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0元。根据公司2024年三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6087404.86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60215748.78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发展的需要,拟按2024年母公司前三季度税后净利润计提10%的法定盈余公积
16021574.88元和10%任意盈余公积16021574.88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128172599.02元,公司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55469196.05元。根据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原则,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可供分配利润为55469196.05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提高投资者回报,并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55元(含税)。公司总股本为504968262股,
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7773254.41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本次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二、分红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次分红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等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等。本次分红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
三、本次事项的审核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按税后净利润计提任意盈余公积及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分红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及《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
本次分红综合考虑了公司2024年1-9月份盈利状况、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
未来发展资金需求和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按税后净利润计提任意盈余公积及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分红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分红预案。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按税后净利润计提任意盈余公积及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经审查,本次分红预案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相匹配,合理平衡了股东回报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本议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