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1 证券简称:ST 中南 公告编号:2024-087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及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控股股东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截至2024年5月8日,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1元/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2.1条,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1元/股后会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公司股票将于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1元/股的次一个交易日开市起停牌,因此公司将于2024年5月9日开市起停牌。根据上市规则第9.1.15条,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强制退市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除外,因此公司股票情形不进入退市整理期。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上市规则 9.2.1 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本所仅发行 A 股股票或者仅发
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9.1.1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强制退市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除外。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截至2024年5月8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1元/股,公司股票可能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公司股票将于2024年5月9日开市起停牌。
二、历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情况
上市规则9.2.4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连续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
低于1元/股,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
公司已分别于2024年4月18日晚公告了《关于存在可能因股票收盘价连续均低于1元/股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2024年4月21日晚公告了《关于存在可能因股票收盘价连续低于1元/股而被终止上
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2024年4月22日晚公告了《关于存在可能因股票收盘价连续低于1元/股而被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2024年4月24日晚公告了《关于存在可能因股票收盘价连续低于1元/股而被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2024年4月25日晚公告了《关于存在可能因股票收盘价连续低于1元/股而被终止上市的第五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2024年4月27日晚公告了《关于存在可能因股票收盘价连续低于1元/股而被终止上市的第六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73)、2024年4月29日晚公告了《关于存在可能因股票收盘价连续低于1元/股而被终止上市的第七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2024年5月5日晚公告了《关于存在可能因股票收盘价连续低于1元/股而被终止上市的第八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2024年5月6日晚公告了《关于存在可能因股票收盘价连续低于1元/股而被终止上市的第九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80)、2024年5月7日晚公告了《关于存在可能因股票收盘价连续低于1元/股而被终止上市的
第十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84)。
三、其他提示
1、上市规则第9.1.9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本所规定的强制退市情形之一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公司应当在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后及时披露。
2、上市规则第9.1.10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在收到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告送达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以在先者为准,下同)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听证要求,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有关听证程序和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对终止上市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文件。公司未在本条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书面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3、上市规则第9.1.11条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做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上市公司在上市规则第9.1.10条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由上市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核意见。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上市委员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意见,做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4、上市规则第9.1.16条规定:强制退市公司应当在本所做出终止其股票上
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
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强制退市公司在股票被摘牌前,应当与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签订协议,聘请该机构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及登记结算等事宜。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披露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