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
上市的说明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国电投核能有限公司
100%股权,同时置出国家电投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经董事会审慎核查,就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说明如下:
一、关于重组上市的规定《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和程序: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1-(三)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四)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五)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
第(一)至第(四)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仍然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特此说明。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