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109号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鲍钺、于春山、代晓:
2024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你公司将部分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并相应追溯调整你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2023年半年度、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数据。其中,调减2023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4125.07万元,调减
2023年上半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5795.85万元,调减2023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7263.71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鲍钺、总裁兼副董事长于春山、财务总监代晓未能忠实、勤勉履职,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
条、第4.3.1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1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
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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