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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监事会会议事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
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低于监事人数的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
日前以书面通知(含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第六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电话、微信、电子邮
件或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如情况特殊,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七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支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九条监事会应有2/3监事出席方可进行。
第十条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一条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电子通信的方式。
电子通信方式包括视频会议、电子邮件、微信或电话等方式。
第十二条监事会对议案实行逐项审议,表决采用书面或举手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在获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姓名;
2(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规章制度及
《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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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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