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2年第五次临国时浩股律师东(南大宁)会意的字(2024)第5069-1号
致: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长嘉、廖乃安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对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召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保证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见证情况,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召开会议的通知已于2024年8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法于律202意4年见9月书10日14时30分在广西河池市
金城江区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施伟光先生主持;通过20深1圳2证年券第交五易次所交临易时系股统进东行大网会络的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9月10日上午9:15-9:25、9:法30-律11:3意0,见下书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法集律、召意开见是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27451389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4.8112%。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2024年9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会议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044342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474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法律意见书综上,本律师认为,上述出法席律本次意会见议书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20会1的2表年决第程五序次、表临决时结股果东大会的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法与律网络意投见票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法息律有限意公见司书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议案1.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766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139%;反对14567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768%;弃权16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4%。
议案2.00《关于继续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借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692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5309%;反对14649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150%;弃权15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1%。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通过,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也已回避了表决。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法律意见书决结果提出异议。法律意见书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20司1股2东年大第会五规次则》临及时《股公司东章大程会》的规定,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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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法律意见书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法律承意办见律书师:李长嘉
负责人:朱继斌廖乃安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