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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汽: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7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51股票简称:中国重汽编号:2024-35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2024年

9月26日下午2:50在未来科技大厦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9月26日下午2:5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9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

2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9月26日下午3:0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琛先生主持;大会的召集、召开的方式

和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1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决议公告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截止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为1174869360股,其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68994951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504人,代表公司股份6371867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07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6065034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51.8825%。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0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6833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48%;

(3)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0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7864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36%。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2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决议公告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

通过下列事项:

1、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636841011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57%;反对290056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0455%;弃权557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7%。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440635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8.8769%;反对290056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9422%;弃权557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1810%。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624160183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7.9556%;反对12789559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2.0072%;弃权2370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197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0372%。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759807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57.6872%;反对12789559

3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决议公告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41.5429%;弃权2370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197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7699%。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1、见证本次会议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兴高、逯国亮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上述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

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

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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