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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936证券简称:华西股份公告编号:2024-052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2日下午2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9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上午9:15—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阴华西龙希国际大酒店四楼友谊厅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协恩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00人,代表股份3521455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450%。

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42129483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8.61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98人,代表股份100161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0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98人,代表股份100161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98人,代表股份100161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05%。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6645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81%;

反对5318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04%;弃权

18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15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0857%;反对5318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3.1032%;弃权18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11%。

表决结果:该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以上通过。

22、《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307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60%;

反对4044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85%;弃权

79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2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77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930%;反对4044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0.3778%;弃权79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92%。

表决结果:该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以上通过。

3、《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81041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23%;

反对3068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14%;弃权

9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74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509%;反对3068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0.6378%;弃权9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14%。

表决结果:该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32、见证律师姓名:徐荣荣吴亚星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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