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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3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936证券简称:华西股份公告编号:2024-047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经公司2024年8月2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及股份锁定

1第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

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2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股份买卖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3(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时,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

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

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减持的规定。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

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5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

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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