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亚律法字(2024)第1108号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接受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鲁鸿贵、杨学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以现场参会方式进行见证。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
予以验证,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8日15时在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与通知一致,会议召开与会议通知间隔十五日以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及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47人,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共
11170335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603%。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7553067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的33.57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44人,代表股份361726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814%。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44人,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共
361726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814%。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44人,代表股份36172680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81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载了《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了《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项目同意反对弃权
现场投票股数(票)75530674200
网络投票股数(票)361283054333600110149合计1116589796333600110149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9.96030.02990.0099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项目同意反对弃权
出席股数(股)361283054333600110149
-3-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99.87730.09220.0305
份总数(%)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同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书面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
2、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采用两种方式,一是股票交易系统投票;二是互联网投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
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9:15-15:00。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3、网络投票结束后,现场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进行了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此页无正文,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鲁鸿贵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安玉斌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杨学林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