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属公司仲裁、诉讼进展的公告共4页
证券代码:000931证券简称:中关村公告编号:2025-035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仲裁、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案件一双方达成调解,案件二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仲裁申请人)为公司下属公司。
3、涉案的金额:总金额人民币13130345.74元,其中:案件一涉案金额为
人民币6544655.68元,案件二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585690.06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仲裁、诉讼预计增加公司2025年度净
利润16.19万元(未考虑所得税影响)。公司后续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以案件执行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一、本次仲裁、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实新材料)因与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欠付货款
5342928.54元、违约金961727.14元、律师费240000.00元及承担仲裁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披露的《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仲裁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5)。
案件二:中实新材料因与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货物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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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1260.50元、逾期付款损失444429.56元及承担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和保全担保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日披露的《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及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
二、仲裁、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原告/被告/被申涉案金额案件
案号案由判决/调解结果
申请人请人(元)进展
《调解书》出具前,仲裁庭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调查和核实,申请人对原仲裁申请书的仲裁请求进行相应调整。
申请人最终确认的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付货款1619333.45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30000.00元;3、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2024)京仲
案字第07071号】,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仲裁庭
确认的调解结果如下:
1、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0日前向申请人支
付欠付的货款1619333.45元、律师费30000.00元。本项款项的支付方式均为保理,贴息成本由
(2024)中建一局
买卖申请人承担;2、如果被申请人逾期支付上述调京仲案中实新集团建设达成
6544655.68合同解结果第1项中的款项,则被申请人除应向申请
字第材料发展有限调解
纠纷人支付上述调解结果第1项中的款项外,还应向
07071号公司
申请人支付以上述调解结果第1项中全部未付货
款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3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未付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仲裁费86454.97元
(含仲裁员报酬58089.31元,机构费用
28365.66元),已由申请人预交,全部由申请人承担;4、申请人放弃本案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争议。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
已回款1619333.45元。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
【(2024)京0114民初15628号】,判决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6141260.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141260.5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完
(2024)北京城建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买卖一审
京0114中实新远东建设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基准利率的1.5倍标准
6585690.06合同已判民初材料投资集团计算);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纠纷决
15628号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99.83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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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下属公司一项作为被告的诉讼事项具体如下:
北京长城节能锅炉厂诉北京泰和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长城节能锅炉厂
被告:北京泰和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4年3月31日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违约解除合同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1057655.00元(按照每月租金211531.00元,共五个月租金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主张权益进行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
5.00万元;
(上述2、3项合计人民币1107655.00元)
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8民初5532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4年3月31日解除;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634593.00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84.00元,由原告负担3186.00元,(原告已全部预交),由被告负担419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公司2024年度已计提预计负债,对公司2025年度利润不会产生影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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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持续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积极应对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本次仲裁、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案件一:本次和解后对公司当期净利润影响为16.19万元;案件二:截至本
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该案件任何款项,计划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18.42万元,由于款项尚未收回,暂不影响当期利润。本次仲裁、诉讼预计增加公司2025年度净利润16.19万元(未考虑所得税影响)。公司后续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以案件执行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书》【(2024)京仲案字第07071号】;
2、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京0114民初15628号】;
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京0108民初55328号】。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