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9证券简称:兰州黄河公告编号:2025(临)—02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提案被否决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月2日(星期四)下午2:3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
3: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2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甘肃省兰州市庆阳路219号金运大厦22层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谭岳鑫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7人,代表股份569526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5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2730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8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4人,代表股份422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30%。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5人,代表股份7733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510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9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4人,代表股份422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30%。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司培俊和杨小军律师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如下提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198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66%;反对7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91%;弃权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79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536%;
反对7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31%;弃权
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4733%。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2.00《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暨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617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49%;反对100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25%;弃权3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97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289%;
反对100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542%;弃权
3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2169%。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3.00《关于全资子公司继续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250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105%;反对140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94%;弃权30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30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831%;
反对140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129%;弃权
30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9040%。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司培俊律师、杨小军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