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9证券简称:兰州黄河公告编号:2025(临)-25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提案被否决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现
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3月21日(星期五)下午2:3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甘肃省兰州市庆阳路219号金运大厦22层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谭岳鑫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9人,代表股份566121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7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2730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8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6人,代表股份3882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9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7人,代表股份73926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510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9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6人,代表股份3882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97%。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司培俊和杨小军律师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如下提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576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712%;反对9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49%;弃权9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57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955%;反对9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6734%;弃权9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11%。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2.00《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逐项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提案2.01《回购股份的目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55299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816%;反对12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20%;弃权9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80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459%;反对12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6.4799%;弃权9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42%。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2.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296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765%;反对90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65%;弃权40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77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066%;反对90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3028%;弃权40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06%。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2.03《拟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286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576%;反对12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43%;弃权9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66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619%;反对12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6.6503%;弃权9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78%。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2.0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293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701%;反对122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47%;弃权9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73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579%;反对122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6.5773%;弃权9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48%。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2.0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2919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680%;反对12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68%;弃权9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72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417%;反对12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6.5935%;弃权9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48%。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2.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表决情况:同意55283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537%;反对12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17%;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64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321%;反对12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6.7071%;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07%。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2.07《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293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699%;反对9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08%;弃权40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73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566%;反对9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3352%;弃权40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82%。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2.08《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608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65%;反对90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53%;弃权9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88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189%;反对90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2933%;弃权9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78%。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司培俊律师、杨小军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