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河钢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157号
河钢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资源)控股股东,相关承诺履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履行不到位。2017年,你公司作为河钢资源控股股东出具《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河钢资源财务人员兼任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北宣工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河钢资源出纳工作由你公司委派人员办理。
二、你公司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履行不到位。2017年,你
公司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在你公司及你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持有河钢资源股份期间,你公司及你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河钢资源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
1的业务”。河北钢铁集团滦县司家营铁矿有限公司为你公司控制
的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股份)的联营企业,河钢股份采取联营方式从事与河钢资源主营业务相同的铁矿石销售业务,你公司未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4.5.3条、第7.7.6条,《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
第4.2.1条的规定。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
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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