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bm56000001/2024-0001037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24375400000
名 称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钢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30号)
文 号 主 题 词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钢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30号)
河钢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在对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资源)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作为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履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履行不到位。2017年,你公司作为河钢资源控股股东出具《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检查发现,河钢资源财务人员兼任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北宣工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河钢资源出纳工作由你公司委派人员办理。
二、你公司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履行不到位。2017年,你公司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在你公司及你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持有河钢资源股份期间,你公司及你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河钢资源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经查,河北钢铁集团滦县司家营铁矿有限公司为你公司控制的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股份)的联营企业,河钢股份采取联营方式从事与河钢资源主营业务相同的铁矿石销售业务,你公司未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公司依法严格履行承诺,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上市公司独立运作、避免同业竞争,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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