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二〇二四年八月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保荐书声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接受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电股份”“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就发行人 2024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中国银河证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3-1-1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保荐书
目录
声明....................................................1
目录....................................................2
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3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情况.................................3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3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4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7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和内核意见...................................8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10
第二节保荐机构承诺事项..........................................11
第三节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12
一、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发表的推荐结论..............................12
二、本次发行履行《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的核
查情况..................................................12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13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14
五、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发行条件.....18
六、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 IPO、再融资监管安排》
的相关规定................................................19七、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1
八、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23
九、对发行人前景的评价..........................................28
十、保荐机构对聘请第三方服务的核查意见..................................29
十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30
3-1-2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情况
中国银河证券接受佳电股份委托,担任其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
中国银河证券指定张鹏、曾恺担任佳电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代表人。
张鹏,男,保荐代表人,具有13年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先后主持或参与了中金公司 A 股 IPO、瀚华金控 H 股 IPO、万达商业 A 股 IPO 等 IPO 项目;禾丰
股份可转债、浙商证券可转债、浙商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盖世食品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份、中信银行配股、中信证券配股、大洋电机非公开等上市公司再融
资项目;浙商证券收购国都证券、常发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大洋电机重大资产重
组、中铝收购、东北特钢收购等并购重组项目;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国开银行
信贷资产证券化、重庆瀚华小贷 ABS、国新租赁 ABS 等资产证券化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曾恺,男,保荐代表人,具有8年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先后主持或参与了东北制药要约收购、中兴商业要约收购、爱迪特新三板挂牌、重庆三峡银行绿色金
融债、重庆三峡银行小微金融债、安庆城投公司债券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执业情况
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为:王瑞宸。
王瑞宸,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的其他项目组成员为:黄胜祖、金昊、杨峰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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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公司名称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arbin Electric Corporation Jiamusi Electric Machine Co.Ltd股票简称佳电股份
股票代码 000922.SZ注册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247号办公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247号法定代表人刘清勇
注册资本593428553元(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800127590757N
成立日期1996-12-31
上市日期1999-06-18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般项目:电机制造;电动机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风机、风扇制造;风机、风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
泵及真空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发电
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发电技术服务;风力
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经营范围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
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发电业务、输
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注:佳电股份于2024年5月30日召开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等议案。公司回购的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7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由595858553股减少至593428553股。
(二)证券发行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该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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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本结构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股本总额为595858553股,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权性质股份数量(股)股份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或非流通股)85283001.43%
二、无限售流通股58733025398.57%
三、总股本595858553100.00%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编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总数(股)持股比例(%)
1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法人15494575026.00
2佳木斯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法人6428063910.79
基金、理财
3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四组合193781963.25
产品等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境外法人102728721.72
5陈佳琪境内自然人84992611.43
6许福建境内自然人80300001.3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理财
7华泰柏瑞富利灵活配置混合型72130601.21
产品等证券投资基金
大家资产—民生银行—大家资
基金、理财
8产—盛世精选2号集合资产管59796601.00
产品等
理产品(第二期)
9孔祥华境内自然人49869000.84
10包雅娟境内自然人42273000.71
(四)发行人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表
单位:万元首发前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截至
10162.64
1998年12月31日)
发行时间发行类别筹资净额
1999年首次公开发行36300.00
历次筹资情况2013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127953.05
2014年非公开发行78135.00
合计242388.05首发后累计派发现金红利金额(含
45855.02
税)本次发行前一期末净资产额(2024
357358.38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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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主要财务数据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4年2023年2022年2021年
项目
6月30日12月31日12月31日12月31日
资产合计926752.39963908.97971579.65880403.46
负债合计569394.01615765.34620881.96567350.42
所有者权益合计357358.38348143.63350697.69313053.0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325000.33319213.45326056.99291309.64
权益合计
(2)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6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营业总收入248097.05532051.39455949.19379379.48
营业利润23872.1046220.3537527.24-9782.46
利润总额23937.8751491.4540962.85-8653.92
净利润20875.4444227.6841025.04-9612.77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17480.3539938.2138127.745554.04
的净利润
(3)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6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51126.7155514.7851347.82-5681.05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产生的现
32738.3419289.67-6472.81-14625.36
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产生的现
6272.28-52125.815735.25-11507.17
金流量净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2116.0822678.6450610.26-31813.58净增加额
2、主要财务指标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2024年2023年2022年2021年
项目
6月30日12月31日12月31日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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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023年2022年2021年
项目
6月30日12月31日12月31日12月31日
流动比率1.311.281.321.30
速动比率1.001.021.071.00
资产负债率(合并)61.44%63.88%63.90%64.44%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31.30%14.30%9.34%5.48%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5.485.365.474.86
每股净资产(元)
项目2024年1-6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2.833.443.473.35
存货周转率(次)2.062.261.811.73
总资产周转率(次)0.520.550.490.45
利息保障倍数(倍)14.0918.0316.04-2.54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
-0.860.930.86-0.09
现金流量净额(元)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0.200.380.85-0.53
注:上述指标计算的公式及说明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净额)/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计/资产总计
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期末总股本
5、应收账款周转率(次)=营业收入/(期初应收账款账面余额+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
额)×2
6、存货周转率(次)=营业成本/(期初存货账面余额+期末存货账面余额)×2
7、总资产周转率(次)=营业收入/平均资产总额
8、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总股本
9、利息保障倍数=(净利润+所得税+利息费用)/利息费用
10、每股净现金流量=全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额/期末总股本
11、2024年1-6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系年化后数据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中国银河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
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保荐机构未直接持有佳电股份(000922.SZ)股票,亦未直接持有发行人重要关联方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01133.HK)股票。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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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基于上述事实,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存在对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可能产生影响的事项。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和内核意见
(一)中国银河证券内部审核程序简介
中国银河证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建立了投资银行业务内部审核体系,本保荐机构在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本项目前,已通过项目立项、投行质控总部及内核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了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的核查程序。
1、项目立项审核本保荐机构按照《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立项实施细则
(2023年3月修订)》的规定,对本项目执行了立项审核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负责人负责提交全套立项申请材料,包括项目立项申请报告、投
行业务利益冲突检查工作底稿、诚信查询底稿等;
(2)团队负责人复核;
(3)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
(4)投行质控总部对申请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由质控责任专员将立项申请材料提交立项委员;
(5)立项委员对项目进行审议表决。
2、内核审核本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
3-1-8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保荐书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并通过文件审核、风险评
估、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内部核查,具体程序如下:
(1)投资银行类项目申请启动内核程序前,应当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
工作底稿的获取和归集工作,并提交投行质控总部验收。投行质控总部应当出具明确的验收意见。投行质控总部应当认真审阅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明确验收意见。验收通过的,投行质控总部应当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核会议讨论。验收未通过的,投行质控总部应当要求项目组做出解释或补充相关工作底稿后重新提交验收。
(2)质控专员负责对保荐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进行问核,问核内容应当围绕尽职调查等执业过程和质量控制等内部控制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开展。投资银行类项目申请启动内核程序前,应当已经完成问核程序,问核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由问核人员和被问核人员确认,并提交内核会议。
(3)内核部负责对内核会议申请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内核会议可以以现场、通讯等形式召开。发现审议项目存在问题和风险的,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项目组对照内核意见要求进行补充核查、修改完善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内核意见予以书面回复。
(5)内核程序可以由内核部等常设内核机构书面审核通过,也可以由内核
委员会等非常设内核机构集体表决通过。经内核审核通过的项目,项目组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后形成正式申报文件,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对外报出。
本保荐机构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2024年7月4日发出本项目内核会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2024年7月9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7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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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机构为本项目出具了发行保荐书,决定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推荐本项目。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2024 年 7 月 9 日,中国银河证券召开了佳电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项目的内核会议,审议了申请文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本次参与内核会议的委员共7人,分别为:徐扬、齐文爽、刘真、朱晓丹、张悦、赵艳婷、袁志伟。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电气集团
有限公司,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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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它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九)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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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发表的推荐结论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及审慎核查的基础上,保荐机构内核会议审核了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申请文件,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不存在重大的法律和政策障碍,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保荐机构同意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
二、本次发行履行《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的核查情况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过程2024年6月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国防科工局对本次发行的批准情况发行人已取得国防科工局出具的批复文件。
(三)国资部门审议过程2024年6月20日,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下发《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批复》(哈电集团
3-1-12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保荐书[2024]152 号),同意佳电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
(四)股东大会审议过程2024年7月10日,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公司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相同,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已经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证券法》第九条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
3-1-13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保荐书相公开方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
认可的情形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来源包括2012年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2、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
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
保荐机构查阅了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审字
(2024)1400070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3-1-14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保荐书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
3、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经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经核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
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
大违法行为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属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况;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
3-1-15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保荐书
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哈电集团,哈电集团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为: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10.9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下述方式进行相应调整: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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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对限售期安排为:
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哈电集团认购的本次发行的新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已出具承诺:不存在向本次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
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为哈电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本次发行完成后,哈电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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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关于融资规模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之“四、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之“(一)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数量为 101788101 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出相应调整。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融资规模的第四条适用意见。
(二)关于时间间隔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之“四、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之“(二)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49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非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普通股(A 股)14731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1.11元。截至2014年11月19日,公司实际向包括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在内的九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1732673 股,募集资金总额796949997.03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5600000.00元后,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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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1349997.03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间隔已超过18个月,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时间间
隔的第四条适用意见。
(三)关于募集资金用途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之“五、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系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11526063.28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偿还哈电集团委托贷款的流动资金。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非资本性支出的第五条适用意见。
六、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 IPO、再融资监管安排》的相关规定2023年8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IPO、再融资监管安排》(以下简称“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明确了当前再融资监管的总体要求;2023年11月8日,深交所有关负责人就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相关情况答记者问,细化明确了再融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符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相关要求:
(一)根据近期市场情况,阶段性收紧 IPO 节奏,促进投融资两端的动态平衡
公司为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本次融资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不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
(二)对于金融行业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行业大市值上市公司的大额再融资,实
施预沟通机制,关注融资必要性和发行时机公司主要从事特种电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同时承接各类电机的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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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升级改造以及维修维保业务。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属于“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中的“电机制造”行业(C381)。
截至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决议日(2024年7月10日),公司总市值约为66.11亿元,本次发行的拟募集总额不超过
1111526063.28元(含本数),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会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百分之三十,不属于其他行业大市值上市公司的大额再融资情况。
(三)突出扶优限劣,对于存在破发、破净、经营业绩持续亏损、财务性投资
比例偏高等情形的上市公司再融资,适当限制其融资间隔、融资规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电气集团
有限公司,不适用破发、破净、经营业绩持续亏损相关监管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董事会确定全部发行对象的再融资不适用破发、破净、经营业绩持续亏损相关监管要求。该类融资参与主体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战略投资者,通常具有明显的纾困、公司业务战略转型或者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获得业务资源的特点,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稳定股价,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且认购资金全部来自于提前确定的特定对象。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四)引导上市公司合理确定再融资规模,严格执行融资间隔期要求。审核中
将对前次募集资金是否基本使用完毕,前次募集资金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益等予以重点关注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融资时间间隔的相关规定如下:“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募集资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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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于2014年11月20日到账,共计发行71732673股人民币普
通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96949997.03元。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上市以来的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五)严格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向主营业务,严限多元化投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电气集团
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属于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形,本次发行的拟募集总额不超过1111526063.28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将全部用于补充偿还哈电集团委托贷款的流动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不存在多元化投资的情形。
(六)房地产上市公司再融资不受破发、破净和亏损限制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中的“电机制造”行
业(C381),不属于房地产上市公司。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IPO、再融资监管安排》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
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同时,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保证发行人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
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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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拟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实施完毕前,若
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发行人控股股东对保证发行人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
诺: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诺不越权干预佳电股份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佳电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实施完毕前,
若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的,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切实履行佳电股份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
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佳电股份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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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除本发行保荐书提供的其他各项资料外,以下风险因素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本保荐机构特对以下主要风险提示如下:
(一)对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1、市场风险
(1)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特种电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同时承接各类电机的节能、技术升级改造以及维修维保业务,前述业务在公司营业收入中占比较高。
公司电动机及服务业务产品广泛应用于机械煤炭、石油化工、起重冶金、水利电
力、航空航天、管道输送、船舶等行业,相关行业受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较大。如果未来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发生不利变化,下游行业景气程度出现下降,公司可能面临销售规模和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2)行业竞争风险公司电机及服务所处行业属于国家宏观指导及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下的自由
竞争行业,尽管相关行业具有较高的技术、资金、人才、渠道等壁垒,迅速进入这一领域、掌握技术、实现规模化生产和产品销售有较大难度,但若公司不能持续提升核心竞争优势,未来可能将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3)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铜材及钢材制品等,原材料的绝对成本将直接影响制造成本。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始终高于75%,如果原材料价格发生大幅上涨,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虽然公司能够通过调整产品的销售价格以平抑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的影响,但是如果短期内原材料价格波动过大,公司仍可能面临毛利率下滑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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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业政策风险
长期以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来支持电机行业相关企业的发展,随着推广政策和力度不断加大,电机行业已进入高速发展期,上述政策为公司未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空间。然而,如果电机行业相关产业支持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未能得到有效落实,或落实有所滞后,或新出台的政策发生了不利变化,将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经营业绩波动或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379379.48万元、455949.19万元、
532051.39万元和248097.05万元,公司净利润分别为-9612.77万元、41025.04
万元、44227.68万元和20875.4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5554.04万元、38127.74万元、39938.21万元和17480.35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存在一定的波动。受上游原材料价格及下游需求变化等因素影响,公司2024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23年同期分别下降6.43%、19.57%。与此同时,已披露2024年半年报同行业可比公司2024年1-6月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23年同期分
别下降0.06%、51.74%。公司最近一期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变动比例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均值不一致。根据行业形势及经营情况分析,公司预计最近一期经营业绩下滑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未来长期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如未来国家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格局、上游原材料价格及下游需求等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业绩可能存在波动或下滑的风险。
(3)关键核心技术泄密及被侵权风险
公司在长期研发和实践过程中,经过反复的论证与实践,掌握了多项关键核心技术,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保障。在市场竞争中,一旦出现掌握核心技术的人员流失、核心技术信息失密、专利管理疏漏,导致核心技术泄密,公司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将受到不利影响。为避免上述风险发生,公司及时申请了专利,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但仍存在关键技术泄密以及被侵权的风险。
(4)技术创新风险
为了保持领先地位,公司根据客户需求情况不断开展新技术研发,投入大量
3-1-24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保荐书的人力和财力。由于相关技术从研发到产业化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技术研发进度缓慢、技术及产品发展趋势判断失误以及技术成果转化不力等不确定性因素,导致新技术研发失败,对公司的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如果公司主要国内外竞争对手早于公司完成新技术研发从而获得先发优势,或行业内出现其他重大技术突破,则公司掌握的技术仍将面临先进程度落后于行业未来技术水平而被替代的风险,从而对公司未来发展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5)人力成本上升的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人力资源价格上升将是长期趋势,人力资源价格上涨将直接增加公司的经营成本。若公司无法通过提高产品价格或生产效率等方法来消化人力成本的上升,公司的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3、财务风险
(1)应收款项较大的风险
公司应收款项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及合同资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及合同资产合计账面价值分别为299694.68万元、304725.11万元、301609.03万元和302806.72万元,占同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1.78%、31.61%、31.04%和32.67%,应收款项账面价值较大。尽管公司应收款项余额增幅与经营情况相匹配,主要客户亦均为实力强、信誉好的优质客户,且历史上主要客户回款状况良好,但若未来主要客户信用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则可能导致应收款项不能及时收回或无法收回,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造成不利影响,从而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资产质量、盈利水平及持续经营能力。
(2)存货规模较大的风险
公司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等构成。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59661.79万元、146966.51万元、154494.67万元和
169148.67万元,占同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8.14%、15.13%、16.03%和
18.25%。存货规模较大不仅占用了较多的营运资金,而且也增加了存货管理的难度,若存货管理不当,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此外,如果市场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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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发生变化,公司可能面临发生存货跌价损失的风险,从而可能给公司的盈利状况带来不利影响。
(3)流动负债占比较高的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流动负债规模为549094.25万元,占负债总额的比例为96.43%,流动负债占比较高。公司目前与各大银行保持着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
同时积极寻求通过资本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调节流动负债在公司负债中的比例,优化债务结构。若国家未来收紧信贷政策,或者公司融资能力下降,则公司有可能面临流动性紧张的风险。
(4)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佳电永磁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佳木斯佳电电机运维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被认
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此外,根据《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43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
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若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上述相关主体未来不能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而不能享有优惠税率,将对该等公司的净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4、管理风险
(1)公司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未来公司将继续采取内生增长加外延式发展的战略布局,公司产业链将持续拓展延伸,产能规模将进一步扩大,这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规划以及人力资源配置等提出更高要求。同时,随着公司投资控股的子公司逐渐增多,经营规模和组织架构的复杂程度也相应随之上升。如果公司的管理水平不能同步提升,可能面临相应的运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挑战。
(2)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流失的风险
作为技术密集型企业,掌握行业核心技术与保持核心技术团队稳定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公司在用人机制方面具有良好的人才引入制度和比较完善的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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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约束与激励机制,但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仍会面临人力资源不足的困难。如果公司后续核心骨干人员流失且无法吸引新的优秀人才加入,将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内部控制治理风险
公司已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但仍有可能因为子公司和分支机构数量多、分布面广及内部监管不到位、信息反馈不及时等原因而导致内控出现漏洞,进而导致公司内控治理出现偏差甚至财产损失的风险。
(二)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因素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尚需经深交所审核中心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能否取得相关的批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本次发行的审批风险。
(三)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及净资产规模相应增加。由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可能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得以体现,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本次发行将会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基本面情况的改变将影响公司股票价格。但公司股票价格除受到公司基本面情况影响以外,还会受到国际政治、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情况、投资者心理预期以及其他不
可预见因素的影响。针对如上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地向投资者披露有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重大信息,供投资者做出投资判断。
2、不可抗力风险
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发生将会对公司
的生产经营、财产、人员等造成损害,从而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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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发行人前景的评价
(一)公司所处行业概况
1、电动机行业分析2023年度,我国国民经济回升向好,工业生产稳步回升。根据《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中小型电机分会行业统计部》统计,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
4.6%,制造业同比增长5.0%,装备制造业同比增长6.8%;据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中小型电机分会统计:中小型电机行业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5.5%,高于全国制造业0.5个百分点。
21世纪世界各国对碳排放指标都给予了高度重视,环保意识越来越强,我
国承诺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因此高效节能电机在未来仍是电机行业主要发展趋势,国家标准 GB18613《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和 IEC 标准规定的电动机效率均逐渐提高,为新一轮绿色、高效节能、环保电机的发展提供了动力。
2、核电行业分析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研究报告表明,继续发展核能,推动能源低碳化转型是国际上一些国家的重要选项。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保障能源安全始终是重大战略问题,随着风、光伏等清洁能源的快速发展,对电网抵御严重事故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迫切需要稳定的基荷电源与间歇性、季节性可再生能源互补发展。
目前,全球多数主要经济体均提出积极发展核能。我国也明确“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的方针,核电发展规模和节奏已进入新常态。中国核电装机在电力系统中的比例仅2%,发电量仅5%,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核电强国法国和美国的核电发电量比例分别高达70%和20%。可见中国核电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2022年以来,国内核电机组项目加速核准,其中,2022年和2023年分别核
准10台核电机组,在数量上创过去十年新高。核电产业保持高速发展和批量化建设态势。
2024年4月15日,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发布《中国核能发展报告(2024)》
3-1-28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保荐书蓝皮书,报告显示,我国在建机组数量和总装机容量均继续保持世界第一。截止
2023年末,在建核电机组26台,总装机容量3030万千瓦,位居全球第一。预
计在未来3年至5年核电机组年均核准数量有望达到10台左右。核电产业发展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二)发行人的竞争地位及优势
公司主要产品和业务范围有防爆电机、起重冶金电机、普通电机、智能电机、
高效节能电机、永磁电机、轧机用变频同步电机、直流电机、湿绕组电机、屏蔽
电机电泵、核电屏蔽式反应堆主冷却剂泵电机、核电轴封式反应堆主冷却剂泵机
组、核电小堆主冷却剂泵、核电厂用各类电动机、核三级屏蔽泵、核电厂海水循
环泵电机、高温气冷堆主氦风机、高温气冷堆氦气压缩机、电气控制及系统成套设备等,同时承接各类电机的节能改造、再制造以及维修维保业务。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机械煤炭、石油化工、起重冶金、水利电力、航空航天、管道输送、船舶等行业以及核电站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公司拥有实力雄厚的专业技术团队,不断提高自主研发能力,持续进行新产品研发,依托技术创新推进企业发展。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有效专利636项(含境外专利1项),其中境内发明专利234项,实用新型专利396项,外观专利5项。2023年度,公司获得83项专利授权,其中发明专利49项,实用新型专利34项,授权专利当中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两项、黑龙江省专利优秀奖一项。公司是我国国家、行业、团体标准起草单位之一,2023年度,公司完成了
55项国家、行业、团体标准的制订及修订工作,经济效益综合指数在中国电器
工业协会中小型电机分会中排名第二。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助于公司进一步调整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资金成本压力,规范关联交易,提升内控治理规范,完成中央企业国有资本预算资金权益化工作,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未来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十、保荐机构对聘请第三方服务的核查意见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佳电股份本次向
3-1-29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保荐书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是否存在聘请第三方服务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情况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中,中国银河证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除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中,佳电股份聘请中国银河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人律师;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发行人的审计机构。
除上述机构外,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核查意见经核查,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中,本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合法合规,上述情形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十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对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经本保荐机构内核会议审议,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3-1-30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保荐书(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鹏曾恺
项目协办人签名:
王瑞宸
内核负责人签名:
李宁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韩志谦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马青海
保荐机构总裁签名:
薛军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王晟
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3-1-31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保荐书
法人授权委托书
POWER OF ATTORNEY
代理人:张鹏
工作单位: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12层
授权事项:作为本公司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具体负责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上市的保荐工作。
授权期限:自保荐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至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相关说明和承诺:
最近三年内,张鹏先生2022年5月完成禾丰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主板)、2022 年 9 月完成盖世食品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北交所),除前述项目外,未曾担任过其他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截至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除本次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项目(主板)外,张鹏先生无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其他在审项目。
张鹏先生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张鹏先生担任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申请项目(主板)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公告﹝2012﹞4号)的相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张鹏先生承诺对相关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3-1-32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之签章页)
委托单位: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晟
被授权人:
张鹏
签署日期:年月日
3-1-33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保荐书
法人授权委托书
POWER OF ATTORNEY
代理人:曾恺
工作单位: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12层
授权事项:作为本公司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具体负责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上市的保荐工作。
授权期限:自保荐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至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相关说明和承诺:
最近三年内,曾恺先生未曾担任过其他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截至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除本次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项目(主板)外,曾恺先生无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其他在审项目。
曾恺先生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曾恺先生担任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申请项目(主板)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公告﹝2012﹞4号)的相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曾恺先生承诺对相关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3-1-34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之签章页)
委托单位: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晟
被授权人:
曾恺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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