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沃顿科技: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关于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26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关于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所(2025)法意字第0186号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沃顿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顿科技”)的委托,指派宋诗阳、潘志成律师出席沃顿科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法律事宜进行现场查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事宜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沃顿科技董事会已于2025年2月7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宜,依法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披露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1-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已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已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之股权登记日(2025年2月18日)的沃

顿科技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及登记名册等资料,本所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27人,代表股份242321500股,占沃顿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7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239973318股,占沃顿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7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5人,代表股份2348182股,占沃顿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68%。除沃顿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沃顿科

技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出席情

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25人,代表股份2348182股,占沃顿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68%。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沃顿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5人,代表股份2348182股,占沃顿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68%,均为2025年2月1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沃顿科

-2-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技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沃顿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沃顿科技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同意241691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01%;反对6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4%;弃权107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同意241271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68%;反对103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8%;弃权107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同意241270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63%;反对103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8%;弃权11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3-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241630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49%;反对68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1%;弃权72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同意1657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772%;反对68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161%;弃权72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7%。

(五)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蔡志奇先生、金焱先生、郑鹏先生为公司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蔡志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40415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3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442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337%。

2、金焱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40398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4-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6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424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911%。

3、郑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40398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6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424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911%。

(六)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佘雨航先生、王立明先生、贺福强先生

为公司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佘雨航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40406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9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433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452%。

2、王立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40398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6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424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870%。

-5-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贺福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40398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6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424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870%。

(七)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尹立杰女士、胡枭凤女士为公司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尹立杰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40403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8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430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216%。

2、胡枭凤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40398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6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424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869%。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6-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沃顿科技将本法律意见书连同本次股东大会相

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开披露。

-7-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关于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经办律师(签字):

(公章)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2025年2月25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