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关于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所(2025)法意字第0186号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沃顿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顿科技”)的委托,指派宋诗阳、潘志成律师出席沃顿科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法律事宜进行现场查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事宜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沃顿科技董事会已于2025年2月7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宜,依法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披露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1-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已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已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之股权登记日(2025年2月18日)的沃
顿科技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及登记名册等资料,本所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27人,代表股份242321500股,占沃顿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7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239973318股,占沃顿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7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5人,代表股份2348182股,占沃顿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68%。除沃顿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沃顿科
技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出席情
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25人,代表股份2348182股,占沃顿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68%。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沃顿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5人,代表股份2348182股,占沃顿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68%,均为2025年2月1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沃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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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沃顿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沃顿科技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同意241691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01%;反对6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4%;弃权107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同意241271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68%;反对103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8%;弃权107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同意241270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63%;反对103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8%;弃权11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3-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241630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49%;反对68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1%;弃权72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同意1657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772%;反对68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161%;弃权72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7%。
(五)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蔡志奇先生、金焱先生、郑鹏先生为公司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蔡志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40415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3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442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337%。
2、金焱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40398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4-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6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424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911%。
3、郑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40398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6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424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911%。
(六)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佘雨航先生、王立明先生、贺福强先生
为公司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佘雨航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40406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9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433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452%。
2、王立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40398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6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424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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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贺福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40398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6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424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870%。
(七)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尹立杰女士、胡枭凤女士为公司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尹立杰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40403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8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430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216%。
2、胡枭凤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40398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6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424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869%。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6-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沃顿科技将本法律意见书连同本次股东大会相
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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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关于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经办律师(签字):
(公章)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2025年2月25日



